基础信息:
于婷婷2005年6月至2013年4月任职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2014年至今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
12106201511611850
执业理念: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
擅长领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1、代理原告赵宏、司艳柱诉被告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保利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袁绍刚三处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实际施工人袁绍刚以房抵债,被告以未予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应属借贷关系抗辩,但一审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意见,判决原告胜诉确认原告对三处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代理原告刘玉琳诉被告何墨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虽然原告没有施工资质,一审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180万元。
3、原告孙选玉、于书田等18名农民工起诉被告杨光、被告丹东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隋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隋利给付劳动报酬,被告杨光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包人杨光的代理律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二审直接改判,撤销了杨光的连带责任。
4、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常年法律顾问。
5、丹东市总工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