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热门关键词: 丹东律师  丹东律师咨询  丹东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6-1415-8833

0415-4259696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资讯中心 > 社会与法

从《民法典》角度看电视剧《人世间》中骆士宾的遗产继承问题

2022-11-11 09:39:13

勤洗手 戴口罩 少出门、少扎堆 不信谣 不传谣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学法、遵法、守法,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家庭、保障个人权益。国庆节前夕,卓政律师事务所宫翠茹主任要求全所律师利用假期总结实务中常见热点法律问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原创普法文章,希望我们的努力能给您带来启示或收获。


前段时间电视剧《人世间》热播成为话题剧集,笔者“自愿”陪同母亲观剧。在看剧过程中发现很多情节涉及法律问题,作为法律人,每每碰到,自然要在心里从法律角度对该情节作出评价,其中最让我感兴趣的一个情节是骆士宾的财产继承问题。


笔者无法保证每个读者都看过该剧,或者对该情节有深刻印象,因此先将与该情节相关的事件做一简单陈述。


骆士宾,男,于多年前强奸郑娟,致使郑娟怀孕并产下一子,但郑娟并未报警,其他知情人也并未声张,因此警方对此案并不知晓。郑娟怀孕期间,骆士宾与案外人水自流通过中间人周秉坤,共同向郑娟提供了一年的生活费,后郑娟携其子嫁与周秉坤为妻,为其子取名周楠。多年后,骆士宾创建骆氏集团,并娶妻曾珊,但骆士宾因故丧失生育能力,仅有周楠一个子嗣,因此欲向周秉坤夫妇拿回周楠监护权,周秉坤夫妇并未同意,但也未阻止骆士宾与周楠见面,骆士宾立下遗嘱,将其在骆氏集团全部股权留给周楠,在周楠能亲自管理股权之前由骆士宾下属彭心生代持。周楠和相关知情人知道骆士宾是周楠生父,但并未做亲子鉴定,也无任何法律文书表明二者为父子关系。周楠大学期间考取美国某高校全额奖学金出国留学,即将回国之际遭遇抢劫,不幸遇害。骆士宾因此事与周秉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骆士宾昏迷后死亡,周秉坤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电视剧中该事件发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本文分别站在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婚姻、继承司法解释的角度,及当时有效的法律角度对骆士宾财产继承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下,骆士宾及周楠亲子关系是否成立?

依剧中情节显示,骆士宾除妻子曾珊外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依法定继承,其全部财产应由曾珊继承。虽然骆士宾与周楠实际上为父子关系,但并未做亲子鉴定,也无其他法律文书证明二者为父子,而骆士宾的遗嘱会导致曾珊丧失继承权,因此曾珊一定会想方设法推翻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立遗嘱人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之一或其中数人继承的是遗嘱继承,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的是遗赠。既然周楠并未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为骆士宾之子,那么该遗嘱处理财产的方式就属于遗赠。


我们先假设周楠死于骆士宾之后,其名义上的父亲周秉坤和生母郑娟可以代为主张对骆士宾财产的继承,如果该主张成立,则本是骆士宾唯一继承人的曾珊就会失去继承权,因此曾珊或者要否认遗赠的有效性,或者要确认周楠并无法定继承权,因此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能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是父、母、成年子女,周楠的父亲是骆士宾,母亲是郑娟,因此,确认骆士宾是周楠父亲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只能由这三人提出,而周秉坤即便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最多也只能得到与周楠并无血缘关系的结论,而曾珊在未确认周楠是骆士宾的儿子之前,与周楠并无法律或血缘上的任何关联,依据上诉法条,曾珊不能启动亲子关系之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母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提出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胜诉;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胜诉。


依据上诉分析及相关法条,周秉坤提起诉讼毫无意义,曾珊无法启动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当事人的骆士宾及周楠已经身亡,因此有资格确认周楠、骆士宾存在亲子关系的人仅有郑娟,所以,应由郑娟向法院提出确认周楠和骆士宾是父子关系的诉讼。剧中在骆士宾、周楠身故之前,二者并未确认为父子关系,现二者均已身亡,剧中表示骆士宾已无其他亲属,与周楠有血缘关系的仅有其母郑娟,如果骆士宾、周楠有一人尸体火化,在无被火化者其他有效生物学材料的前提下,该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应提供必要证据,如果郑娟无法举证证明骆士宾与周楠的亲子关系,即便假设周楠死于骆士宾之后,周楠也无资格以子女身份法定继承其生父的财产,既然周楠无法定继承权,自然也就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二,周楠可否适用遗赠的有关规定。


既然骆士宾、周楠并未在法律上确定为父子关系,因此周楠不能以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身份适用遗嘱继承,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有关遗赠的相关规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受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的,遗产中有关遗赠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剧中骆士宾除妻子曾珊外,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该股权应由骆士宾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站在今天民法典的立场上,由于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该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骆士宾妻子曾珊继承。


三,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周楠有无继承权。


依据剧情推断,骆士宾、周楠二人应死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应适用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7日有效的《婚姻法》,及1985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的《继承法》。当时婚姻法未对如何确认亲子关系作出规定,仅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子女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因此,如果周楠死于骆士宾之后,其生母郑娟能够证明周楠是骆士宾的儿子,那么周楠有权继承骆士宾遗产。但剧中,周楠并未确定是骆士宾之子,依据当时《继承法》第十六条,周楠只能适用有关遗赠的规定,而因受赠人已先于赠与人死亡,所以,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骆士宾遗产应转回法定继承,仍由其妻子曾珊继承。


由此可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遗赠有很明确的规范。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在身故后处理其财产的依据,其订立前提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即便订立遗嘱或遗赠,也未必能保证立遗嘱人或立遗赠人能将自己的财产按自身意图完整的送交给继承人或受赠人,那么如何能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按自己意图完整的送交给继承人或受赠人呢?请咨询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让卓政律师来守护您最重要的心愿!


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第9号}现已失效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4号}现已失效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王祚律师简介


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务实勤勉,细致周全。


擅长领域:

民事领域的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务纠纷等。


微信图片_20221111093814.jpg

标签

下一篇:没有了

最近浏览: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

在线咨询

服   ·   务   ·   热   ·   线

0415-425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