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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入户抢劫

2021-04-21 21:46:45

解析“入户抢劫”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刀具、绳子、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至某小区,换上辅警衣服后翻窗进入该小区4幢甲单元703室,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王某返回家中,被告人刘某即采用持刀、塑料枪威胁、用绳子捆绑、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60余元、银行卡2张、市民卡1张,并威胁被害人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害人王某被殴打致额头皮外伤。随后,被告人至中国农业银行某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人民币3500元。

后案发刘某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丹东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 普通案例5篇 )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作者:卓政律师 邢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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