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热门关键词: 丹东律师  丹东律师咨询  丹东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6-1415-8833

0415-4259696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章

2022-03-15 10:30:14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标签

最近浏览: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

在线咨询

服   ·   务   ·   热   ·   线

0415-425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