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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法律纠纷问题

2022-05-04 13:57:03

      土地经营权纠纷一直以来都是“三农”问题里主要的纠纷,常年不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7个法条的一般规定和14个法条的分章规定。但是要解决土地经营权纠纷,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修正)等法律法规。

基层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8种情形,现介绍常见得2种情形:

       一、承包合同纠纷。以(2021)辽14民终1815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案情:刘某某系××镇××村村民。2002年3月5日,××镇××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内容: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二、土地调整后的收尾问题。(1)开荒地统一收回,随荒沟30年承包1万3000元起价承包者多叫行,谁高为准,在同等条件下,开荒者有优先权(2),承包时,叫行时押金制度。如果叫行人不要,押金收为公有,荒沟:郭某某房西一个,刘某波后院一个,李某某房西一个。每个起价500元。2002年4月3日,刘某某向××镇××村村民委员会交承包土坑押金2000元,该村民委员会给刘某某出具收款凭证。之后该村民委员会未对刘某某要承包的土坑组织叫行,也未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土坑合同。××镇××村村民。2002年3月5日,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内容: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二、土地调整后的收尾问题。(1)开荒地统一收回,随荒沟30年承包1万3000元起价承包者多叫行,谁高为准,在同等条件下,开荒者有优先权(2),承包时,叫行时押金制度。如果叫行人不要,押金收为公有,荒沟:郭庆贤房西一个,刘中波后院一个,李付房西一个。每个起价500元。2002年4月3日,刘某某向该村民委员会交承包土坑押金2000元,该村民委员会给刘某某出具收款凭证。之后该村民委员会未对刘某某要承包的土坑组织叫行,也未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土坑合同。

  刘某莫的诉讼请求:请求该村村委会履行与刘某某于2002年4月承包土坑合同义务;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承包土坑约7亩经营权归刘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刘某某向该村村民委员会交承包土坑押金,但双方未签订承包土坑合同,刘某某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坑经营权,因此刘某某起诉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随后,刘某某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镇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与刘某某于2002年4月承包土坑合同义务;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承包土坑约7亩经营权归刘某某。此诉求究其根本应为刘某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某的主张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分析本案查明的事实:在2002年3月5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村把开荒地同一收回,进行招标、竞标,开荒者优先,叫行的押金制度。2002年4月3日,刘某某向该村民委员会交承包土坑押金2000元,该村民委员会给刘某某出具收款凭证。之后该村民委员会未对刘某某要承包的土坑组织叫行,也未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土坑合同。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相当于公示,要约邀请,刘某某只是交了押金,相当于作出要约,该村村委会并未发出新的要约或者作出承诺,因此,刘某某最终并未与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

      审判结果。笔者认为,即使发回重审,刘某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也未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往往会先涉及到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需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14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是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要清楚,以及解决的途径要清楚。

      二、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以(2022)湘0626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案情: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胡某3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0日生育共同之子胡某1,2013年12月2日生育共同之子胡某2。2006年6月15日,原告陈某某将户口迁入××县××镇××村××号,陈某某系户主方某某儿媳。2006年6月15日,原告胡某1将户口登记至该村,胡某1系户主方某某孙子。2013年5月13日,原告胡某2将户口登记至该村,胡某2系户主方某某孙子。方某某服务处所为白毛村上暗组。2020年,被告获得林地流转款15798元。因认为三原告户口登记至被告时未经村民小组同意,被告未将2020年林地流转款15798元中的份额分配给三原告。被告共有人口49.5人,该笔林地流转款15798元除三原告未获得分配外其余人口均有分配,分配方式为按人口平均分配。三原告认为被告的分配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胡某1、胡某2户口登记在该村组,一直未迁出,以往也有参与林地流转款分配,享有该村民权益。该村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某、胡某1、胡某2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故本院认为应确定陈某某、胡某1、胡某2具备该村组组民资格,允许其参与该村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该村组在制定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时未将原告三人纳入应获得分配款成员中,侵犯了原告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三人请求该村组按照组民同等待遇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该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已经实际履行,结合多数村民对该方案无异议且已领取了征收补偿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撤销分配方案造成社会稳定和程序空转问题,在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本着案件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院对上该村组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予撤销。该村组2020年土地征收款分配总额为15798元,共有人口49.5人,参照该村组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人均可获得土地征收分配款为319元,故该村组应按照组民同等待遇支付原告三人土地补偿款957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三人请求该村支付同等村民的土地流转补偿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分析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三人分别于2006年6月15日、2013年5月13日户口迁至该村组,陈某某是因为与该村方某某的儿子胡某3结婚,户口迁入该村,胡某1和胡某2是该村方某某的孙子,户口迁入该村。进一步证明,该村在分配流转款时,原告三人已经是该村的村民了。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限被告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三人支付林地流转款957元。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更符合基本法宪法的精神。

      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属于民事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涉及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是仅看是否出生在该村,也不能因为虽然出生在该村但是女性又出家到别处,而剥夺其在作为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投稿人:刘彦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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