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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罪辩护

2017年9月,被告人娄某因担任某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政府资金、发放占地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打白条借据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625.16万余元,数额巨大,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卓政律师提出:

1.涉案金额为娄某与同案另一被告于某共同挪用。

2.被告所挪用的两个协税账户不合法,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公款,娄某挪用账户资金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3.娄某没有非法占有不归还的意识,其有权销毁账目,却没有故意销毁账目。

4.娄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部分金额。经法院审理查明,对卓政律师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娄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平民犯罪辩护

2014年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罚。卓政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递交了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多份材料,认为被告人并未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实施诊疗行为,而是根据患者提供的诊断书为患者进行输液,属现场救急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而且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而被告人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故被告人即使存在超地点诊疗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经检察院再三审查,采纳了卓政律师的意见,最终被告人获拘役三个月的从轻处罚。



企业家犯罪辩护

2018年1月,刘某被检察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刘某所担任法人的煤炭公司,采矿许可证在2015年3月便已到期,刘某在明知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并将非法开采的1400余吨煤炭出售,销售金额共计49万余元。卓政律师接到委托后,认为指控的销售金额是价税合计,税款不应计入非法经营额。并且刘某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并出具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材料。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卓政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毒品犯罪辩护

2014年10月,委托人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于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政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于某罪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对于贩毒款项的用途毫不知情。并且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有检举他人贩毒的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经过法院再三审查,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死刑辩护

2016年2月,国家公务人员宋某因贩卖毒品被逮捕,涉案毒品重量高达6000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卓政律师在一审辩护中抓住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为宋某从死刑争取到无期徒刑。其后协助宋某提起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宋某是此案最后一环节,毒品未有流向社会的可能,对社会危害不大。同时提交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等证据。指出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最终,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委托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无罪辩

2017年10月,委托人武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按照刑法量刑标准,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卓政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委托人武某涉案金额不大、并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和委托人存在多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为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做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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