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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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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风险防范是卓政律师传统业务领域的优势业务之一。卓政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并且在近年来高发的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政刑辩律师团队表现出色,深受各方好评。

同时,我们团队还可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刑事风险预防及化解方案。最大限度地在刑事风险预防、刑事辩护方面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可靠的系统化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 为企事业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 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

 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免于起诉申请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 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

 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

 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

 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该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 代理申诉案件:

 代为制作申诉材料

 代为再审立案

 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 代理刑事案件:

 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案例:

【(2016)辽06刑初26号】

  中石油员工郑某低价售油1700万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卓政律师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做出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2017)辽0603刑初310号】

  武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卓政律师以武某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存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为其进行定罪免刑辩护,最终法院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16)辽06刑初62号】

  国家公务人员宋某因贩卖毒品被逮捕,情节严重,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卓政律师与检察机关据理力争,最终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二审判决委托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滕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卓政律师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对卓政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作出对滕某的不起诉决定书。


官员犯罪辩护:

2017年9月,被告人娄某因担任某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政府资金、发放占地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打白条借据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625.16万余元,数额巨大,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卓政律师提出:1.涉案金额为娄某与同案另一被告于某共同挪用。2.被告所挪用的两个协税账户不合法,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公款,娄某挪用账户资金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3.娄某没有非法占有不归还的意识,其有权销毁账目,却没有故意销毁账目。4.娄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部分金额。经法院审理查明,对卓政律师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娄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企业家犯罪辩护:

2018年1月,刘某被检察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刘某所担任法人的煤炭公司,采矿许可证在2015年3月便已到期,刘某在明知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并将非法开采的1400余吨煤炭出售,销售金额共计49万余元。卓政律师接到委托后,认为指控的销售金额是价税合计,税款不应计入非法经营额。并且刘某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并出具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材料。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卓政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平民犯罪辩护:

2014年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罚。卓政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递交了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多份材料,认为被告人并未在自己经营的药房内实施诊疗行为,而是根据患者提供的诊断书为患者进行输液,属现场救急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而且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而被告人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故被告人即使存在超地点诊疗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经检察院再三审查,采纳了卓政律师的意见,最终被告人获拘役三个月的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辩护:

2014年10月,委托人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于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卓政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于某罪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某对于贩毒款项的用途毫不知情。并且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有检举他人贩毒的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经过法院再三审查,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无罪辩护:

2017年10月,委托人武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按照刑法量刑标准,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卓政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委托人武某涉案金额不大、并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和委托人存在多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为其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对卓政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做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死刑辩护:

2016年2月,国家公务人员宋某因贩卖毒品被逮捕,涉案毒品重量高达6000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卓政律师在一审辩护中抓住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为宋某从死刑争取到无期徒刑。其后协助宋某提起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宋某是此案最后一环节,毒品未有流向社会的可能,对社会危害不大。同时提交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等证据。指出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最终,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委托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不起诉案件:

2015年7月,委托人中石油员工郑某,为了弥补亏空,低价售油,涉案金额高达1700多万,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同年10月,一审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十万元,并追缴赃款17,381,300元。其后,郑某委托卓政律师提起上诉,卓政律师经过会见郑某以及查阅案件卷宗,从主观上委托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钱款均进公司账户、以及大部分购油者均提取了油品三个方面入手,为委托人辩护,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用不当,郑某虽然有不当行为,但从刑法上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做出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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