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热门关键词: 丹东律师  丹东律师咨询  丹东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6-1415-8833

0415-4259696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资讯中心 > 社会与法

丹东刑事律师与您聊一聊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住追领导责任

2020-12-12 17:12:49

重大责任事故并不罕见。我们身边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突发严重责任事故,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伤亡事故的发生,会带来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会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会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住追领导责任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单位领导如果构成了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丹东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丹东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丹东刑事官司律师 ,丹东资深经济案件律师丹东资深诈骗案件律师 ,丹东资深经济诈骗律师,丹东刑事辩护律师,丹东经济案子律师,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标签

最近浏览: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

在线咨询

服   ·   务   ·   热   ·   线

0415-425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