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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重后果

2021-04-14 16:28:14

上期我们讲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款基本犯罪的各种情形,那么今天我们就继续深入讲解一下交通肇事罪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加重情节。

再次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读法条我们可以发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往往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刑罚。要讨论逃逸的严重后果,我们首先必须明确逃逸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如果因为行为人确有急事,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现场,事后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赔偿的,则不属于逃逸。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在得知存在交通事故之后能够积极配合的,同样不属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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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到底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同样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 逃逸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要件。这一情况在上期的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内容中已经有所体现,即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存在逃逸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逃逸情节,则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下逃逸情节作为定罪的要件,后果极为严重。

第二、 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则构成情节加重犯,需要在第二档加重法定刑幅度内定罪量刑。同时,如果因为肇事人的逃逸行为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符合第三档法定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严重的刑罚是普通人无法承受的。当然,正因为第三档刑罚的严厉性,对于该款的适用条件也较为苛刻,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而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换言之,如果事后查明受害人当场被撞死,或者被撞成重伤不治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同理,如果在行为人逃逸后不久,受害人就被发现并及时送往医院,经尽力抢救仍然死亡的,因为其已经得到及时救治,也不属于第三款规定的逃逸致人死亡。因此,交通肇事罪第三款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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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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