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 热门关键词: 丹东律师  丹东律师咨询  丹东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6-1415-8833

0415-4259696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一章

2021-09-28 14:47:19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一章 一般规定

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标签

最近浏览: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

在线咨询

服   ·   务   ·   热   ·   线

0415-425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