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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问题解读

2021-04-29 20:04:13

      近年来,随着中共中央“扫黄打非”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全国各地打掉涉黄窝点不计其数,取得了重大成就,为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现实生活中,某些“洗脚城”、“按摩店”、“商务宾馆”中仍然存在涉黄服务,这些窝点往往通过提供“软色情”的方式打擦边球,即使被查获,也无法定罪量刑,只能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这就导致“软色情”这一社会毒瘤始终难以拔除。今天卓政律师就为大家解读一下刑法中组织卖淫罪的打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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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概念上的“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随着时代迁,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变化,“卖淫”的含义也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重新认识。《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将“卖淫”定义为“女性或者男性为了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的行为”。一般而言,对“卖淫”含义的解释主要有四种:(1)最狭义的解释:卖淫仅指妇女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与男性进行阴道性交的行为;(2)狭义的解释:卖淫仅指妇女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与男性进行性交的行为,包括阴道性交、口交、肛交;(3)广义的解释: 卖淫是指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向他人提供有身体接触的性服务的行为, 包括阴道性交、口交、肛交、手淫、波推、足推,卖淫者性别不限,同性间提供有偿性服务亦属卖淫;(4)最广义的解释:凡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提供色情服务的行为均属卖淫,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服务以及无身体接触的远程性服务。

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对于刑法条文中的专有名词,通常只能进行狭义解释,因此实践中,组织他人有偿提供手淫、波推、足推等软色情服务难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卖淫”,(2018)陕01刑终208号判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但刑法永远是一门平衡的艺术,既不能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也不应将一般违法行为犯罪化。针对“软色情”这一社会弊病,简单地苛以刑法是不能奏效的,要想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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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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