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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也可能涉嫌犯罪?

2021-05-07 20:39:25

      近年来,关于性侵未成年女性或者以“谈恋爱”名义实施性侵,导致怀孕的新闻层出不穷,此类案件,往往是与被害人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长期相处的机会,诱骗或者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很恶劣。虽然有部分“小道消息”涉嫌夸大其词甚至造谣,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女性仍然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虽然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已经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特殊保护对象:即使在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但仍有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女性的保护不够完善。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性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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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通读法条原文我们得知,本罪主体范围是特定的,即: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之所以对本罪主体做出这样的限定,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女性对于这些特殊“长辈”有一定的信任甚至依赖,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依赖关系以“谈恋爱”为幌子,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剥削”,刑法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而如果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同学、朋友或无特定关系的人员在“谈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则对方不构成犯罪。

       此外,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无论该未成年女性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其犯罪本质。本条第二款规定,触犯本条罪名,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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