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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可以借给朋友使用吗?

2021-08-13 08:24:17

      随着电子支付的广泛使用,银行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小帮手”,为我们平时的消费支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可这种方便一旦被心怀不轨之人利用,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朋友想要借用甚至租用你的银行账户,该不该答应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且不说银行发卡时肯定已经在使用协议中明确表示过账户仅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如果落入犯罪分子手中,甚至有可能使你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今天我们要讲解的主题就是: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读法条原文我们可以得知,洗钱罪第一款情形就是为特定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因此,如果有人向你借用银行账户,就一定要小心了,不是万不得已一定不能轻易出借,也不要因为一点眼前的利益而将银行账户租给他人,以免助纣为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为了严厉打击上游犯罪,将帮助上游罪犯“洗钱”的帮助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其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实行犯以外的其他人员,而不能是构成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这就导致了上游罪犯同时构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通常按照“吸收”原则,只处罚上游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缮,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惩罚范畴,更有助于惩罚和预防洗钱犯罪。

      卓政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借予他人,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收买,轻易租借自己的重要证件,以面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作者: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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