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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简单论述

2022-05-05 16:18:38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打印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由于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些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条为新增条款,可见民法典的编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为人们解决日常生活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打印遗嘱的效力做一下简单论述:

一、什么是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电脑及电子产品以其便利性、人性化的特点,部分替代了传统的书写方式。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

二、打印遗嘱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在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的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为,不应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因为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要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分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件,这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还可能对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造成冲击。为此,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新的一种遗嘱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

三、打印遗嘱的特征

在立法过程中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然而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二是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

四、有效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

综上,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三是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 王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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