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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权益立法尚有空白

2022-10-09 09:48:21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

须为明天做准备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学法、遵法、守法,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家庭、保障个人权益。国庆节前夕,卓政律师事务所宫翠茹主任要求全所律师利用假期总结实务中常见热点法律问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原创普法文章,希望我们的努力能给您带来启示或收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无民”或“限民”)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排序在第三位的是“其他近亲属”,在“其他近亲属”里往往在现实中存在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如:外甥、侄女等。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件,就是有关于“无民”或“限民”与其监护人是旁系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张三(化名)现年50多岁,从小就有智力缺陷,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18岁前,张三的父亲去世,照顾张三的责任便是张三的母亲。在张三30时岁的时候,张三的母亲去世了,张三的父母留给张三一处宅基地和3亩地的自留地,张三的亲姐姐接替张三母亲照顾张三。在张三40多岁的时,张三的姐姐也去世,此时张三没有《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了,后经政府联系张三在同本村的一个侄女李四(化名)照顾张三。

李四找到笔者咨询想实现三个诉求:一个是确认张三为“无民”或“限民”,同时确认李四为其监护人;另一个是想代替张三出租张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将其收入用于替补张三日常开销;最后一个,能否继承张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诉求,依据《民法典》第28、34、35条,是有法律依据,可以实现诉求。但是第三个诉求,则目前不能实现,问其原因,李四说,代替张三出租张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费用不多,而现实照顾张三费用比较多,张三身体不好,几乎每隔几个月就需去趟医院,李四全家需格外每月多支付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照顾张三,即使加上政府的补贴,李四全家在张三去世后,也会搭进不少人力和财力,因此,希望能继承张三的遗产,以弥补损失。

笔者认为李四的诉求合情合理,但是目前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李四的诉求,张三的遗产最终归属于国家,李四的付出完全是道德范围,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同样照顾“无民”或“限民”的法定继承人,对比李四来说就不完全公平。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日后立法上能完善此种情况,实现更多的公平。


刘彦律师

简介

执业理念:

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


擅长领域:

婚姻、继承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物权纠纷

公司股权

劳动纠纷


参与案件:

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鄢某某行政处罚纠纷

某某部队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继承纠纷

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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