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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被告人娄某因担任某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政府资金、发放占地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打白条借据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625.16万余元,数额巨大,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卓政律师提出:

1.涉案金额为娄某与同案另一被告于某共同挪用。

2.被告所挪用的两个协税账户不合法,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公款,娄某挪用账户资金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3.娄某没有非法占有不归还的意识,其有权销毁账目,却没有故意销毁账目。

4.娄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部分金额。经法院审理查明,对卓政律师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娄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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