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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八答,走进居住权

2022-05-17 15:01:02

导读:由中宣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于5月1日在全国启动。丹东卓政律师响应律协号召,近期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点,围绕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推出专题普法文章,为推进我市民法典宣传工作尽绵薄之力。

是不是担心自己用了差不多大半辈子积蓄买来的房屋送给子女之后自己却没地方住?是不是还在为房本是写一个人名还是夫妻两个人名而争吵不休?学会居住权,能够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人们生活的居住需要。该权利的出现也打破了以往人们对于生活居住只有购买和租赁房屋两种的固有形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的不断飙升,该项权利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居住形式,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需要居住的人不同的问题。本篇文章作者采取问答的方式,目的是能够让大家更直接的了解到这项与我们生活越来越密切的权利。

1. 问:什么时候能够用上居住权?

   答:居住权其实目前来说与大家更为密切的使用时间是当年龄增长,作为父母有意将房屋赠与子女,但是为了给自己晚年的居住生活增添一些保障的时候,可以在房屋赠与子女的同时设定居住权,使自己“老有所居”的同时又不影响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还有再婚时可以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的住房权益,解决有关居住问题的矛盾,令对方安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以用上居住权。 

2. 问:取得居住权需要签订协议、办理登记吗?

   答: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自登记设立,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意味着居住权没有设立,但是如果双方达成的居住权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可以向违约一方主张要求其违约责任。

3. 问:我有居住权了,那么我能把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卖出去吗?

   答: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是只能够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能够对其进行处分等。

4. 问:居住权一定是无偿设立的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并不绝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问: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唯一吗?

   答: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不唯一,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6. 问:如果我是居住权人,如果不想继续居住了,能否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问: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8. 问:居住权还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吗?

   答: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作为一项新增的权利,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并不多,相信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与居住权相关的系列问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愈加完善,作者会及时更新,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居住权,运用居住权,满足大家生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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