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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定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

2022-05-19 18:15:40

导读:由中宣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于5月1日在全国启动。丹东卓政律师响应律协号召,近期以“民法典进农村”为主要内容,围绕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推出专题普法文章,为推进我市民法典宣传工作尽绵薄之力。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在我国仍然有很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一年只有在春节回家一次甚至超过一年,子女独自在家生活,处于危困状态。

2、长期对子女实施暴力管教,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3、由于家庭贫困无法抚养将子女出卖或者遗弃。

如果父母有以上这些情形,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好的影响,也有可能在法律上被撤销其法定监护人资格,更有甚者父母有可能构成遗弃、贩卖儿童罪等刑事犯罪。

1、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较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若法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建行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被监护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2、虐待、遗弃的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母婴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均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均有相应规定。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爱留守儿童,为留守儿童撑起一片蓝天,不只是我们法律人应该做的,更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界的关注,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去关心、爱护、教育、帮助这一弱势群体,使得他们可以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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