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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2022-05-21 18:43:54

导读:由中宣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于5月1日在全国启动。丹东卓政律师响应律协号召,近期以“民法典进农村”为重要内容,围绕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推出专题普法文章,为推进我市民法典宣传工作尽绵薄之力。

1、背景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部门法,其在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为婚姻关系确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具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讨论自由时,我们往往言指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在普遍尊重权利范围内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我们也应该看到,意志自由之下的特定民事行为往往也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离婚行为就是如此。看似自由意志下的离婚决定,其实未必不是在特定时空和特定情绪要素支配下的结果。而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变更关乎每个人重大的身份权利义务,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因此,为了避免草率离婚,社会与社会成员都应当在自由这一底层价值下,对离婚这一民事行为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审慎态度。

也是有鉴于此,为了应对离婚率上升等家庭社会问题,新出台的《民法典》在此前法律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2、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法律理解

 上述法律条文就是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对该条文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且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基础上,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离婚申请。

 双方的共同自愿申请行为,是能够触发法律后果的民事事实行为,但该行为会导致人身关系、间接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因此,法律对该行为与行为所触发的法律效果在时间上予以延长,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时间期限用于撤回该法律行为。这段时间里,当事人足以能整理情绪,理清利害,消除误解,认清后果。这也是“冷静期”的本来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冷静期”为30日,从递交申请后开始计算。在该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凭个人意志撤回申请,从而阻断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这一条款中的30日冷静期属于“主动阻断冷静期”。

  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冷静期”期满后,夫妻双方应当于30日内再次以自愿的状态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未申请,则视为撤回此前“离婚登记申请”。可见,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仍然属于实质上的冷静期,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再次阻断法律效果,因此,该段30日冷静期属于“不主动阻断冷静期”。两段“冷静期”共60日。

4、实际效用

 通过对冷静期的利用,可以起到两种作用。

 第一是通过成熟考虑,夫妻双方决定是否离婚。从而选择继续共同生活或解除原有人身关系选择新的生活。这在本质上是对婚姻存续与否的一次调整机会。

 第二是通过成熟考虑,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离婚,但发现当初离婚协议中的具体条件考虑不周,应当进一步合理规划。从而拉长时限,就离婚后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再次协商。这在本质上是对离婚条件的一次调整机会。

5、实际问题

 冷静期固然有实际效用,但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理解误区和特殊情形,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

 第一,应当看到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而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在无法达成协议,选择诉讼离婚时不存在冷静期的问题,相关期间的计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还应注意到,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并未实质离婚,这与起诉离婚后未下判决前的夫妻法律关系一样。双方除特定义务以外,对家庭成员的绝大部分扶助、忠实等义务仍然存在,当事人应当继续尽到家庭成员的相应义务。

 第三,协议离婚也不是离婚的必然前置程序。往往,离婚选择并非双方共同意愿,有时仅有一方选择离婚,因此,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无需等待或说服另一方登记离婚。

 第四,一旦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故意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恶意拖延时间、实施家庭暴力、转移财产等行为,受害方应当留存证据,立即向法院起诉离婚,避免遭受损害后果。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或通过直接、间接的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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